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羅宣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羅宣祈 非訟代理人 邱宛琳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賴峻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9人×10份×51元=4,59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45,916元,但查聲請人年僅約 26歲(民國00年生),近2年任職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立達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據「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負有車貸擔保之債務,請說明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貸款每月應還款之數額是否為7,075元?是否均已經違 約?如是,違約之原因為何?又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取回受償?如是,拍賣不足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請再確認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8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五、請聲請人提出109年度「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倘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租賃契約,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約內容(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 證明。又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3樓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由何人居住?聲請人何以需於現 地居住?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除聲請人陳報之王道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連線商業銀行、土地銀行帳戶(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若有,請依前揭說明陳報之。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8年3月23日至113年3月22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聲請人於112年11月16日擔任宣奕油漆工程行之負責人,故請聲請人說 明,現就該獨資商號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並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九、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立達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再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112年10月至113年3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另依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請說明原因,若聲請人目前仍擔任外送員賺取收入,請提出近6個月之給付薪資之 入帳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或由駕駛端App中查詢給付之費用 金額列印送院,並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又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而聲請人正值青壯年,為有勞動力之人,應可提高工作收入,若聲請人為兼職或臨時性工作,衡以我國失業率低於4%, 如有工作意願,求職應無困難,請說明為何從事低於基本工資之工作?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聲請人再次確認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 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