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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王婉如

  • 原告
    鄭惠瑀即鄭淑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鄭惠瑀即鄭淑華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8人×51元×10份=4,08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為宏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核屬消債條例第2條規定從事小規模營業事業之人。請提出宏錩國際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工商登記資料表、聲請更生程序前5 年稅務資料及資產負債表,並依上開資料計算宏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更生程序前5年之每月營業額(以實際營業 日為計算)。又宏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進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返還各股東財產金額?如未進行清算,理由為何?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證9為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前2年之工作收入證明?該收入為何未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又聲請人與宏錩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錩公司)負責人有無親屬或特別身分關係?聲請人是否為宏錩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聲請人有無親屬於宏錩公司任職?宏錩公司為何未替聲請人投保勞健保?聲請人任職於宏錩公司係處理何文書?為正職或係兼職人員?如為兼職人員,每月工時?時薪?薪資如何交付?如為正職,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之原因? 六、聲請人於更生程序前2年除任職於宏錩公司,有無任職於其 他公司,或擔任其他公司之負責人?併請重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有無依法應負聲請人扶養義務之人,扶養義務之人每月給付扶養費金額?各扶養義務人扶養費給付之比例?如未給付扶養費,法律上之理由為何?併請提出聲請人及各扶養義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每月個人支出以新北市政府110至112年度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請依各年度公告之最低生活費計算聲請 更生前2年之個人必要費用總支出,並更正記載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後陳報法院。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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