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鄭博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鄭博升 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宸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51元×10份=3,06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更生程序前2年每月工資收入3萬元之依據?又小紅帽實業社營業項目?併提出小紅帽實業社108年至112年度資產負債表。另聲請人除擔任小紅帽實業社之負責人,有無擔任其他公司之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之子每月總扶養費金額?生母為何無須負擔子女扶養費?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名下未辦保存建物取得之原因?該房屋座落之土地聲請人是否亦為所有權人?併提出房屋稅籍登記資料。另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請自行檢視是否已完整提出,勿重複提出,已提出之資料請說明證據編號)。 十、請聲請人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