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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蔡祈亮
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8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1
    )×10×51=4,08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567,398元,但查聲請人僅年
    約25歲(88年生),並任職於家家煤氣有限公司,擔任瓦斯
    行員,每月收入38,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
    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
    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依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示,聲請人除家家煤
    氣有限公司薪資收入外,尚有國軍臺北財務組、富胖達股份
    有限公司、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薪資收入,請陳報聲請
    人現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
    說明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
    ,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
    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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