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祈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蔡祈亮 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8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1 )×10×51=4,08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567,398元,但查聲請人僅年 約25歲(88年生),並任職於家家煤氣有限公司,擔任瓦斯行員,每月收入38,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依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示,聲請人除家家煤 氣有限公司薪資收入外,尚有國軍臺北財務組、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薪資收入,請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說明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