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曹竣鋐即曹永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曹竣鋐即曹永利 代 理 人 周尚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3年9月4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1 )×10×51=3,57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612,803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7歲(66年生),切結稱目前受雇於福原營造有限公司,職 業工務人員,每月收入43,000元,應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另查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名下有2台車輛「2021年PORSCHE」及「2012年Mercedes-Benz」,是否亦為聲 請人債務發生之原因,其車貸或繳款是否由聲請人支應,併請說明。 三、聲請人填載薪資收入自111年6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 薪資所得由每月28,000元至43,000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收入釋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及職稱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另查勞保/職保被投保人投保資料表 ,聲請人自102年10月31日退保後未再加保,雇主是否均未 依規定替聲請人辦理投保。 四、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配偶、二名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另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育 兒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對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之調解方案180期,月付40,723 元、利率2%,有何意見?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 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