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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莊佩頴

聲 請 人
曾台英
代 理 人 林昶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據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13日陳報狀記載,聲請人尚積欠2家
      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即和潤公司及合迪公司債務,故請補行
      預納這2家債權人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新臺幣
      (下同)1,020元(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51×
      10=1,020)。 
  請聲請人補提和潤公司及合迪公司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
      申辦借貸或分期付款之相關文件資料。
  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
      ,若債務人無工作收入,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法院無
      從裁定准予更生。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聲請人於114年2月
      28日離開華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說明是否已尋
      得工作,及工作性質、月薪資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據聲請人所提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其110、
      111、112年度之所得總額各75萬7,918元、97萬2,248元、
      83萬9,678元,平均月所得介於6萬3,000元至8萬1,000元
      間,為何聲請人陳報狀記載113年6月之後工作薪資領現金
      約2萬多,請說明差距為何如此之大。
   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函覆,聲請人於113年
      1月12日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133萬1,094元,而聲請人
      卻於113年8月1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故請聲請人
      說明受領勞保局給付133萬1,094元之用途去向為何,若為
      清償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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