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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趙伯雄

聲請人
林美蘭
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資產公司)具狀
    陳報聲請人積欠其債務307萬6,991元等情,有何意見?請具
    狀追加相對人,並更正債權人清冊。又元大資產公司陳報聲
    請人積欠之債務為「房貸」,是否有擔保物?擔保物為何?
    如為房屋,為何聲請人名下並無房屋財產?是否已受拍賣?
    元大資產公司是否已取回受償?如是,拍賣不足額為多少?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人(含元大資產公司),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人×10份×51元=2,040元)。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之債權種類原因「聲請人房貸,
    房屋已拍賣」情事為何?如已受拍賣,台北富邦銀行是否已
    取回受償?如是,拍賣不足額為多少?並提出強制執行案號
    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種類原因「前夫房貸,任連帶保證人」情事為何?實
    際債權數額為何?並提出房屋買賣契約、貸款契約等相關證
    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陳報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調解之詳細
    情形及原因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
    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回覆書(報表編
    號:PLR1,含連帶保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請確認所
    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含民間
    債權人)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並
    請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民國110、111、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如有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
    ?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至今,期間內
    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
    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
    件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巷0號11樓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
    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切勿自行刪減)及最近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
    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
    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
    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
    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後迄今(即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
      迄今)之每月收入及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數額為何,並製成
      聲請更生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
      出大於112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200元,並應提出
      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
      、轉帳存摺內頁等)。
十二、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
      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十三、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聲請人所持有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之全部「存款存摺」,
      並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封面及完整內頁明細資料,
      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
      「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
      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若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㈣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
      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
      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
      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 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㈤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請向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
      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
      併陳報本院。  
   ㈦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十四、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
      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
      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
      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
      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
      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
      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
      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
      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
      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
      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
      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
      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請「一次
」即補正齊全,並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
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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