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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6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莊筱蘋
代理人
陳欣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於113年9月5日具狀因調解不成立聲請清算,於113年9月25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
    1)×10×51=3,570。
二、查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聲請人
    曾參與前置協商,請陳報協商之結果?並請提供相關資料。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6,062,002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7歲(66年生),現任職於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核
    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
    務?並請提供相關薪資收入資料
四、查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尚有1,082
    元利息收入,請陳報相關存款金額,並請陳報聲請人所有金
    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證明,如有從事
    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
    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受扶養人子(○○○)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
    近2年(111年、11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
    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並說明受扶養之必要,又其扶養義
    務人為何?如何計算負擔扶養費之數額?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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