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蔡榮賢
- 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具狀表示
聲請人並未積欠其任何債務,有何意見?請重新提出債權人
清冊。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4人(扣除富邦銀行部分),連同債務人,合
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51元×10份=2,5
50元)。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四、聲請人於聲請清算程序前5年除擔任秉宜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佳曄電腦製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外,是否為其他公司之
股東、董事或負責人?又秉宜彩藝股份有限公司、佳曄電腦
製版股份有限公司結束營業之原因?清算程序進度?如已清
算完畢,聲請人因清算程序取得之股款金額?
五、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房屋?如是,房屋所有權人
為何人、同住之人?如否,原因為何、聲請人居住於何地、
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同住之人?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與聲請人關係?各扶養義務人負擔
扶養費之金額及比例?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略)。
八、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清算程序前2年任職於湯承科技印
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湯承公司)擔任何職務?每月薪資(
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湯承公司為何
未替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並申報所得稅?聲請人是否為湯承
公司之股東、董事或負責人?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本件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依新北市政府公告最
低生活費1.2倍計算,加計工會勞健保費用支出等語。經核
,聲請人上開每月個人生活費用總金額顯逾新北市政府公告
最低生活費1.2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債條例
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請聲請人提出每月個人生活
費用之原因、種類及具體證明文件。如聲請人變更每月個人
生活費用支出之主張,請具狀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最近5
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
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四、請聲請人依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資料向保險
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五、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