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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方信雄即方肇霸
代理人
謝政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具狀陳
    報聲請人積欠其債務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金額為41萬8,50
    3元,有何意見?依聲請人聯徵中心報告記載,台灣金聯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
    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均為聲請人之債權人,有何意見?另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到院。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3人(含第1項所載5位債權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4人×51元×10
    份=7,140元)。另請補正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連帶保證部分」。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四、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各債務發生
    原因不同,請分別說明之)?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
    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
    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
    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聲請人現受何人扶養?各扶養義務
    人每月給付扶養費金額及比例?
六、聲請人學經歷為何?有何不能工作需受子女扶養之情形?子
    女每月僅給付5,000元,如何維持生活?受子女扶養前任職
    於何處?每月薪資?離職原因?是否已請領勞保退休金?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
      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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