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 聲請人
- 林美蓉
非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暫依下列表格之
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1人×10份×51元=5,610元);亦應指定倘
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
供存摺封面影本):
編號 債權人 備註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受讓自原債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 請聲請人更正正確債權人清冊 6 原債權人:寶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受讓自原債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 請聲請人更正正確債權人清冊 7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 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受讓自原債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 請聲請人更正正確債權人清冊 12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聲請人說明該筆債權是否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更正正確債權人清冊 債權人暫合計:11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協議書等)。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1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
「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
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以影本代替。)
五、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房屋是否即
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
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
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
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
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
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
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7年10月31日至
112年10月30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
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除領取老年津貼外,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應提出打零工自110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
。
★聲請人應提出現職之薪資袋或雇主(如●●工程行)出具之在
職薪資證明書。最近6個月薪資明細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並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打零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
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
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切勿省
略、遺漏記載。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均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標準計
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等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則不再另計健保費、國民年金費等。
㈡倘聲請人以高於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即應詳列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
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
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
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
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
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
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
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
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
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
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
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
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
、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
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
?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