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玉潔
- 代理人
- 林立捷律師
- 相對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姍姍
- 相對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理人
- 黃勝豐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代理人
- 陳怡穎
- 相對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郭偉成
- 相對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陳冠翰
- 相對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代理人
- 何衣珊
- 相對人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相對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林政杰
- 相對人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張玉潔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第38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