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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樺

聲請人
戴勝堂
聲請人
輔 助 人 戴菉
代理人
周書甫律師
相對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理人
張慶宇
相對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理人
藍獲鉅
相對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張詠傑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戴勝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戴勝堂曾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5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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