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戴勝堂
- 聲請人
- 輔 助 人 戴菉
- 代理人
- 周書甫律師
- 相對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相對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葉佐炫
- 相對人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相對人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代理人
- 張慶宇
- 相對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
- 代理人
- 藍獲鉅
- 相對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相對人
- 張詠傑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戴勝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戴勝堂曾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消債職聲免第15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