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
- 聲請人
- 林燦蓮
- 代理人
-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婉菱律師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送達代收人
- 李賢慧 送達地址:南港○○○0000○○○
- 相對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送達代收人
-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相對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送達代收人
- 蕭甜恬 住○○市○○區○○街0號00樓
- 代理人
- 陳正欽
- 相對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送達代收人
-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 相對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修
- 相對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送達代收人
- 周忠泰 住○○市○○路00號0樓(永豐銀行零售管理處)
- 相對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 相對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送達代收人
- 陳家昱 住○○市○○區○○路000號0樓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送達代收人
-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A室
- 相對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義
- 相對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婈
- 送達代收人
- 許珈菱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關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執行程序中已受償金額」欄所載金額應更正為「12,13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本條例之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