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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
林燦蓮
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菱律師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送達地址:南港○○○0000○○○
相對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王行正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對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住○○市○○區○○街0號00樓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周忠泰 住○○市○○路00號0樓(永豐銀行零售管理處)
相對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陳家昱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A室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送達代收人
許珈菱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關於「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執行程序中已受償金額」欄所載金額應更正為「12,13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本條例之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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