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
林燦蓮
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代理人
羅婉菱律師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編號 債 權 人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105,940元×公告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109,248元×公告債權比例)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02 21,555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06 19,599 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39 9,734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79 3,485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47 5,823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85 4,315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80 4,414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3 1,158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13 8,882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293 11,646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87 8,958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322 4,457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56 470 1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08 4,75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