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
- 聲請人
- 林燦蓮
- 代理人
-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婉菱律師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相對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相對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修
- 相對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相對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 相對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相對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義
- 相對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婈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欄」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編號 債 權 人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105,940元×公告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109,248元×公告債權比例)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02 21,555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06 19,599 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39 9,734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79 3,485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47 5,823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85 4,315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80 4,414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3 1,158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13 8,882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293 11,646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87 8,958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322 4,457 1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56 470 1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08 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