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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若美高文淵楊雅萍

上訴人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卉湘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亮鈞律師
被上訴人
王偉津(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王彥元(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王子華(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為被上訴人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上訴人吳滿真業於112年10月25日死亡,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為其繼承人,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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