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卉湘
- 訴訟代理人
- 施竣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亮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偉津(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彥元(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王子華(即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為被上訴人吳滿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原審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上訴人吳滿真業於112年10月25日死亡,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為其繼承人,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王偉津、王彥元、王子華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