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卉湘
- 訴訟代理人
- 施竣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亮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璽嬿(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何書毓(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何書溱(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何書維(即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為被上訴人何惠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自明。
二、查被上訴人何惠杉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113年6月10日死亡,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為其繼承人,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按,自應由其等承受訴訟。惟王璽嬿、何書溱、何書維、何書毓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