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09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筱琪古秋菊陳佳君

上訴人
李政宏
被上訴人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業於113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35頁、第37頁),而上訴人提起上訴後,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救字第211號裁定駁回確定,該駁回裁定並於113年11月5日送達上訴人,復經本院調取該訴訟救助卷宗審閱無訛,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