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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5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樺劉容妤張惠閔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家康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皇家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附帶上訴人就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7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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