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徐秀月
- 相對人
- 劉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板簡字第279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板簡字第101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