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劉麗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秀月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秀月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