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高文淵、傅紫玲、劉容妤
- 原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麗敏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 第166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民國113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爰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三、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3年6月4日準備 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李育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