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