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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4號

對於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筱琪莊佩頴古秋菊

異議人
何水源
相對人
松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3年8月27日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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