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傅金銘
- 相對人
- 城偉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年01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43153288號函解散在案,無呈報清算人)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劉誠中即劉明政
- 相對人
- 劉誠宏更名為劉彥騰(即劉茂侹之繼承人)
鄭崇文律師即王陳玉燕之遺產管理人
王光漢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存字第1709號擔保提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理由欄二第四行關於「93年度執全字第163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2年度執全字第163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