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號
- 聲請人
- 宋政益即宋丞益
- 相對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13年4月2日對於112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08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5月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裁定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292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