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沈文斌
- 原告宋政益即宋丞益
- 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宋政益即宋丞益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13年4月2日對於112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08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因未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5月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 裁定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292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楊佩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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