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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宋政益即宋丞益
相對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13年4月2日對於112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08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5月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裁定附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292號強制執行程序,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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