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並為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21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2月10日送達再審聲請人(見本院卷第51頁本院送達證書),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59頁),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