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李昭融
- 原告宋政益即宋丞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宋政益即宋丞益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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