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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昭融

再審聲請人 宋政益即宋丞益

再審相對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08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113年4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派出所領取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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