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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 原告
    宋政益即宋丞益
  • 被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宋政益即宋丞益 再審相對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08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 113年4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及派出所領取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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