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投資收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寬耀建設有限公司、林俊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李後政律師即黃興泉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寬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