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培瑋、大漢家具有限公司、蕭翊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黃培瑋(原「昇益嘉企業社」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大漢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翊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92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