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黃若美、謝宜雯、王玲櫻
- 原告許如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許如君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1,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俊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