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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黃若美謝宜雯王玲櫻

  • 原告
    許如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許如君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1,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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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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