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許如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許如君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1,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