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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宋家瑋

原告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被告
曾國松

程昇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為其借名登記予被告曾國松,原告以本起訴狀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為由,請求曾國松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民法455 條、租賃契約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12月1 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86,000元等語,衡情原告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房屋之請求,所表彰之訴訟利益核均屬同一,故不併徵其裁判費,僅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酌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可,而因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31,0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26,545,920元(計算式:856.32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騎樓+陽台+平台】×平均交易單價31,000 元);另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自109 年12月1 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每月86,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86,000元自109 年12月1 日起至起訴前1 日之月數計算為3,526,000 元(計算式:86,000×41月)。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71,920元(計算式:26,545,920元+3,5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7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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