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長宏寢飾有限公司、陳冠有、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長宏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有 被 告 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瑞堯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9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