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齊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續耀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蔡垂良律師

李怡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0,137元(壹仟陸佰柒拾肆萬零壹佰參拾柒元)(原告訴之聲明誤繕為16,740,138萬元,然依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所載、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請求金額為16,740,138元,是聲明中之「萬」字顯為誤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00元(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