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宏琦事業有限公司、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宏琦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2,72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74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5,246元。 ㈡對被告異議內容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