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有辦法創新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有辦法創新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佳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9,843元,及其中 149,913元、619,930元分別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10月29日起之利息,暨分別自112年12月30日、112年11月30日起計算之違約金,上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4日之數額為37,041元(計算式:2,800元+15,262元+2 ,704元+16,275元=37,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6,884元(計算式:769,843元+37,041元=806,8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捌仟參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