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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乃瑩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告
有辦法創新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佳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9,843元,及其中149,913元、619,930元分別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10月29日起之利息,暨分別自112年12月30日、112年11月30日起計算之違約金,上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4日之數額為37,041元(計算式:2,800元+15,262元+2,704元+16,275元=37,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6,884元(計算式:769,843元+37,041元=806,8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捌仟參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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