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邱榮凱、藝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林家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邱榮凱 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被 告 藝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7萬9,5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