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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王錚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被告
尚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易誼
被告
林信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3,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調解時繳納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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