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2號
- 聲請人
- 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雄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示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破產財團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323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