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光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柏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光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德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 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260元(計算式:8,260元-1,000元= 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