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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若美謝宜雯王玲櫻

原告
光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德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時所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260元(計算式:8,260元-1,000元=7,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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