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
- 原告
- 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張昱裕律師
- 被告
- 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淞
- 訴訟代理人
-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萬2,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9萬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