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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許瑞東胡修辰謝依庭
  •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許志淞

  • 原告
    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告 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淞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萬2,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9萬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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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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