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利地捷股份有限公司、許敏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利地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捷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崇榮即雲鼎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7,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