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偉婷、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黃偉婷 被 告 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