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遊戲派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黃群仁、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遊戲派對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被 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6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6月17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91萬9,844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