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江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宜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3,6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8號
黃立心律師
江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宜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3,6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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