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游素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錦誠技研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