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9號
- 聲請人
- 天億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拾聚億
- 代理人
- 王殿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納川全人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33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納川全人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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