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閔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萬421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8萬50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455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