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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

給付服務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萬421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50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455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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