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
- 原告
- 林文珍
- 原告
- 陳少韋(即陳胡月淑之繼承人)
- 原告
- 陳少榮(即陳胡月淑之繼承人)
- 原告
- 陳菁菁(即陳胡月淑之繼承人)
- 原告
- 吳健輝
- 原告
- 楊孟溱
- 原告
-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昭等
- 原告
-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靜雯
- 原告
-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阿槡
- 原告
- 黃清錦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翌綾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是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金額 (即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 林文珍 5萬2,663元 1,000元 2 陳少韋、陳少榮、陳菁菁(即陳胡月淑之繼承人) 45萬7,836元 4,960元 3 吳健輝 45萬7,836元 4,960元 4 楊孟溱 2萬5,547元 1,000元 5 陳少韋 45萬7,836元 4,960元 6 吳昭等 7萬6,624元 1,000元 7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萬2,663元 1,000元 8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7萬6,624元 1,000元 9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22萬9,109元 2,430元 10 黃清錦 7萬6,624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