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文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林文珍 陳少韋(即陳胡月淑之繼承人) 陳少榮(即陳胡月淑之繼承人) 陳菁菁(即陳胡月淑之繼承人) 吳健輝 楊孟溱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 原 告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靜雯 原 告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原 告 黃清錦 上 十一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翌綾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是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金額 (即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 1 林文珍 5萬2,663元 1,000元 2 陳少韋、陳少榮、陳菁菁(即陳胡月淑之繼承人) 45萬7,836元 4,960元 3 吳健輝 45萬7,836元 4,960元 4 楊孟溱 2萬5,547元 1,000元 5 陳少韋 45萬7,836元 4,960元 6 吳昭等 7萬6,624元 1,000元 7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萬2,663元 1,000元 8 顯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7萬6,624元 1,000元 9 聯驊股份有限公司 22萬9,109元 2,430元 10 黃清錦 7萬6,624元 1,000元